《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Agreement Concerning International Carriage of Goods by Rail)是关于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多边条约,简称《国际货协》,1951年由前苏联、罗、匈、波等7个东欧国家签定。中国、朝鲜、蒙古于1953年7月加入该协定。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自签定以后至1971年先后经过多次修改和补充。现行的是1971年4月经铁路合作组织核准,并从1974年7月1日起生效的文本。协定分8章(总则,运输契约的缔结,运输契约的履行和变更,铁路责任,赔偿请求,诉讼,赔偿请求时效,各铁路间的清算及一般规定),共40条。主要内容规定了协定适用的范围,运输合同的订立,货物运送组织、运送条件,运送费用计算核收办法,铁路与发、收货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以及赔偿和诉讼的问题。
此外,在法律适用上,凡《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有规定,而国内规章也有规定时,不论两者是否相同,应适用《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规定。但在两邻国铁路间有特殊规定时,应按其规定的条件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中没有规定的事项,适用国内铁路规章。它强调国际铁路货物运输是通过签定合同来设立和实现的,因此它对合同的缔结、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责任的划分与索赔等做了详细规定。
《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是参加国际货物联运协定各国铁路和发、收货人办理货物联运所必须共同遵守的基本文件,是调整我国与该协定参加国之间铁路货物运输的主要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