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经由铁路运输的进口(包括过境)超限货物,铁道部国际合作司(简称国际司)根据国际联运有关规定,在接到有关国铁路商定超限货物的文电后,会同运输局(必要时请有关铁路局参加)共同审核确定。对于可以接运的,除以电报答复有关国铁路外,还应通知国内有关国境铁路局。
第二条:国境站接到邻国铁路国境站的预(确)报后,须做好接运前的一切准备工作。
第三条:超限货物到达国境站后,应根据规定,向上级请示装运办法,根据批示的装运办法及时组织换装。
第四条:经由铁路运输的出口(包括过境)超限货物,装车站应按规定,向铁路局请示。铁路局审核后向运输局和国际司请示。国际司接到请示后与运输局协商(必要时请有关铁路局参加),并根据国际联运有关规定同相关国铁路商定,商定结果通知运输局,由运输局下达有关铁路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