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承运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培训合格证》与运单记载相统一。
2. 运单记载的品名、类项、编号等内容与《品名表》的规定相统一,并核查《品名表》第11栏内有无特殊规定(附件1)。
3.发到站、办理品名、运输方式与《办理规定》相统一。
4.货物品名、重量、件数与运单记载相统一。
5.具有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合格证明。
6.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编组隔离、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等警示标记。
7.国内运输危险货物禁止代理。
8.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