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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以及承运危货运输规定
2017-04-14    来源: 中铁物流网

受理、承运危险货物时,必须符合下列规定:

1.《托运人资质证书》、经办人身份证和《培训合格证》与运单记载相统一。

2. 运单记载的品名、类项、编号等内容与《品名表》的规定相统一,并核查《品名表》第11栏内有无特殊规定(附件1)。

3.发到站、办理品名、运输方式与《办理规定》相统一。

4.货物品名、重量、件数与运单记载相统一。

5.具有危险货物运输包装检测合格证明。

6.运单右上角用红色戳记标明编组隔离、禁止溜放或限速连挂等警示标记。

7.国内运输危险货物禁止代理。

8.其他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