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对危险货物运输的品名、发到站(专用线、专用铁路)、运输方式、作业能力、安全计量等实行明细化管理。凡是具有承运人、托运人资质的单位在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时,按《办理规定》执行。
《办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危险货物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物的发到品类;
2.危险货物集装箱办理站名表,规定站内办理危险货物集装箱发到站名及允许的箱型;
3.剧毒品办理站名表,规定剧毒品发到的品名、发到站及专用线、运输方式;
4.专用线、专用铁路办理规定一览表,规定铁路罐车、集装箱(罐)、整车装运危险货物发到的品名;与车站衔接的专用线、专用铁路产权单位名称、共用单位名称;轨道衡计量以及集装箱(罐)作业条件(起重能力、起重设备类型)等。
凡在《办理规定》中未列载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不得办理危险货物运输。批准办理危险货物运输的办理站(专用线、专用铁路)只准办理列载的危险货物,如需增加或修改有关内容,由铁路局报铁道部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