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所依据的规章是《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以下简称《国际货协》,俄文缩写为СΜΓС),以及《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办事细则》(简称《办事细则》)、《国际铁路货物联运统一过境运价规程》(以下简称《统一货价》)、《国际旅客联运和铁路货物联运清算规则》(简称《清算规则》)和《国际联运车辆使用规则》(简称《车规》)等规章,此外,相邻的国家铁路间还签订有双边国境铁路协定和议定书。
《国际货协》主要规定了适用的范围、运输的基本条件、运输合同的缔结、履行和变更、铁路的责任以及赔偿请求和诉讼等内容,阐明了铁路和收、发货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对双方均具有约束效力。《国际货协》是参加运送铁路和收、发货人办理国际铁路货物联运时都必须遵守的基本规章。上述其他规章主要规定了铁路之间的车辆和货物在国境站的交接、国境站之间的列车运行、适用车辆的技术条件、过境运送费用的计算、铁路的责任划分及相互费用的清算办法等内容。
这些都是参加运送的铁路及其工作人员应遵守的规章。
为了根据变化的情况对上述规章进行必要的修改和补充,20世纪50年代初期在波兰华沙设立了国际联运事务局,由其负责召集有关参加路开会讨论研究。1957年成立了铁路合作组织委员会,取代了事务局,并相应设置了专门机构,负责此项工作。双边铁路签订的国境铁路协定和协议书,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进行修改和补充。为合理安排和采取措施保证各国间国际铁路进出口货物联运顺利进行,充分利用各国境口岸站以及后方线路的通过能力换装接运,由参加国际货协各成员国铁路和外贸部门代表分成5个分组(中国、朝鲜、蒙古、俄罗斯、越南和中亚国家铁路组成一个分组),每年或两年召开一次会议研究制定每年度的分口岸、分货物品类的运量计划会议,并签定相应议定书共同执行。
迄今为止,参加《国际货协》的有阿塞拜疆、阿尔巴尼亚、白俄罗斯、保加利亚、越南、格鲁吉亚、伊朗、哈萨克斯坦、中国、吉尔吉斯斯坦、朝鲜、拉脱维亚、立陶宛、摩尔多瓦、蒙古、波兰、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乌克兰和爱沙尼亚等22个国家铁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