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铁道部关于铁路货运凭证印花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1号)第二条规定,铁路运费结算凭证为印花税应税凭证,其中包括:
1.货票(发站发送货物时使用)。
2.铁路运费杂费收据(到站收取货物运费时使用)。
3.合资、地方铁路货运运费结算凭证(合资铁路公司、地方铁路单独计算核收本单位管内铁路运费时使用)。
上述凭证中所列铁路运费为印花税的计税依据,包括统一运价运费、特价或加价铁路运费、合资和地方铁路运费、新路均摊费、电力附加费。对分段计费一次核收运费的,以结算凭证所记载的全程运费为计税依据;对分段计费分别核收运费的,以分别核收运费的结算凭证所记载的运费为计税依据。
货物运输合同印花税的计税依据为取得的运费金额,不包括装货物卸费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