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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铁法院指导铁路企业完善国际货运代理合同管理
2012-04-01    来源: 上海法院网

日前,上铁法院在审理原告中铁国际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诉上海吉微亚电子有限公司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时发现,原告提供的《国际货运代理委托书》格式文本中,有关目的港、装运期限、有效期等关键内容的约定过于简单,且不严谨,致使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对承运货物的发运时间、运送地点等产生分歧和争议,无法有效保障合同双方相应民事权益的实现。针对上述情况,上铁法院从进一步规范铁路国际货运代理行为的角度出发,向中铁国际多式联运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发出司法建议书,并抄送其上级单位。该院建议中铁联运公司在今后的经营活动中,应遵循《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协定》的有关约定,完善合同内容,加强合同管理,增强企业法律意识,并健全和改进相应的审核把关机制,确保合同订立及履行等环节的严谨规范。中铁联运公司收到司法建议后高度重视,以书面形式复函法院,表示根据建议事项,针对实际工作,从案件所涉合同入手,对同类合同履行情况进行了全面检查,修改完善了格式合同中易产生歧义的条款,改变了以往对“老客户”凭“信用”办理业务的习惯做法,并从强化制度检查落实和提高一线人员的法律意识的角度,进一步杜绝合同管理和业务环节的“盲区”与“死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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