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国家安监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发布《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办法规定,国家实行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分类和标签信息、主要用途、危险特性、储存、使用、危险品运输的安全要求、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全国危险化学品登记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办法,危险化学品登记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分类和标签信息,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危险性类别、象形图、警示词、危险性说明、防范说明等;
(二)物理、化学性质,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外观与性状、溶解性、熔点、沸点等物理性质,闪点、爆炸极限、自燃温度、分解温度等化学性质;
(三)主要用途,包括企业推荐的产品合法用途、禁止或者限制的用途等;
(四)危险特性,包括危险化学品的物理危险性、环境危害性和毒理特性;
(五)危险品运输、储存、使用的安全要求,其中,储存的安全要求包括对建筑条件、库房条件、安全条件、环境卫生条件、温度和湿度条件的要求,使用的安全要求包括使用时的操作条件、作业人员防护措施、使用现场危害控制措施等,危险品运输的安全要求包括对运输或者输送方式的要求、危害信息向有关运输人员的传递手段、危险品装卸及运输过程中的安全措施等;
(六)出现危险情况的应急处置措施,包括危险化学品在生产、使用、储存、运输过程中发生火灾、爆炸、泄漏、中毒、窒息、灼伤等化学品事故时的应急处理方法,应急咨询服务电话等。
办法指出,登记机构的登记人员违规操作、弄虚作假、滥发证书,在规定限期内无故不予登记且无明确答复,或者泄露登记企业商业秘密的,责令改正,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