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危险货物发生的严重事故或意外个案愈来愈严重,交通运输部为此起草新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目前正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预计今年内可施行。“意见稿”规定,申请该类运输经营要在专用车辆及设备、从业人员、承运人责任保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方面均具备严格条件;还要求驾驶人员持证上岗,运输途中不得随意停车,且在驾驶时间及停车休息等予明确标准。
新规定的出台,旨在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民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各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所谓“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害、感染、腐蚀等危险特性,在运输、储存、生产、经营、使用和处置中,容易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毁或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物质和物品。
申请经营四方面严格规限
“意见稿”规定,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在专用车辆及设备、从业人员、承运人责任保险、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等四大方面均具备严格的条件,如车辆为企业自有、且数量为5辆以上(含牵引车);车辆应当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货车跟踪装置;运输剧毒、爆炸品的车辆,核定吨位10吨以下(含)、吨位 10吨以上,每次保险事故保单总责任限额分别不低于30万、40万元人民币。
申请该类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该类运输的,应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定》。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该类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严限工时规定休息时间
“意见稿”还规定,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每年对专用车辆审验一次,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均应随身携带从业资格证。在运输途中,驾驶人员不得随意停车。每日驾驶时间不得超8小时;连续驾驶4小时应当停车休息至少20分钟;在48小时内,连续工作时间超10小时应至少连续休息8小时;驾驶时间累积50小时,应休息至少24小时。
运输企业或单位还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配备应急救援人员和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同时,委托具备交通运输部规定的资质条件的机构,对本企业或单位的安全管理情况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估,提出安全评估报告及落实整改方案,并报所在地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备案。
此外,“意见稿”还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管理、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加以明确规定。本规定预计今年内施行,届时交通部于2005年发布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