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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运变更及解除合同的相关介绍
2012-03-21    来源: 中铁物流网

铁路货物运输中,由于托运人或收货人的原因,可按批向货物所在的中途站或到站提出变更到站、变更收货人,也就是变更运输合同。

下列情况,承运人不受理运输合同变更:

1.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

2. 违反物资流向;

3. 违反运输限制;

4. 蜜蜂运输;

5. 易腐货物变更后,新的货物运到期限大于原货物容许运输期限时;

6. 变更一批货物中的一部分;

7. 第二次变更到站。

整车货物运输在挂运前,零担货物、集装箱货物在装车前,托运人提出取消托运要求,经承运人同意可以取消托运手续,货物合同即告解除。

办理取消托运或变更手续时,托运人、收货人应向发站、中途站或到站提出领货凭证和货物变更要求书。不能提出领货凭证明时,应提出能证明托运人、收货人身份的有效证明文件,并在变更要求书中注明,方可办理。

已经卸车的整车货物,不再变更到站。

办理变更或取消托运,托运人或收货人应向承运人支付货物变更手续费。发送前取消托运,由发站返还全部铁路运费及押运人乘车费。发送后变更到站时,运费应按发站至处理站、处理站至新到站分别计算。由新到站向收货人结算。对已发生的相关费用,由发站或处理站随同变更手续费一起核收。